超市管理学
A .超市班车爆胎乘客受伤索赔
前不久,腾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后坐超市的免费班车回家。车行至呼玛路拐弯时,腾女士起身准备下车,不料这时右后轮突然爆胎。意外刚好发生在腾女士之前所坐座位的下部,而且炸裂的方向对着车厢内部,巨大的冲击波瞬间掀开了车胎上部的铁皮,并伴随着车体碎片飞入车中,站在旁边的腾女士首当其冲受到伤害。无数碎片颗粒飞入了她上半身的皮肤里,使得她下巴、颈部、腹部等多处受伤,裤子也被炸开一个大洞。
事后,腾女士找到超市进行交涉,希望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并给予适当的额外赔偿,但超市让她找班车所属的车队交涉和赔偿。于是,腾女士又3次去车队进行交涉,令她气愤的是,对方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且不愿承担额外赔偿。这样反复多次,光来回往返的车费让腾女士又花费不少,事情却依然没有解决。
点评
上海市交通局近期一项统计显示,上海大卖场班车线路在短短三年中翻了一番,已达到840多条,几乎占到了上海公交线路数量的一半。不可否认,免费班车的开设给超市带来了很大的客源,但平时疏于维护,其中隐藏的安全隐患令人担忧。据统计,大多数的卖场都是租赁车,只有少部分是自备的。那么万一顾客在乘坐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谁来负责呢?
提供免费班车不代表超市对安全的免责。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认为:“顾客遇到此类事件还是应该向超市方要求负责。”首先是超市与顾客之间的关系,顾客始终以为班车是由超市提供的,超市提供免费班车也是服务的其中一个项目,作为经营人就应该对顾客的乘车安全作出承诺,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默示的。其次是超市与租赁公司的关系,发生乘客受伤事件超市赔偿后可依照租赁协议向租赁公司追偿。乘客的合同相对方为超市,所以顾客可以向超市方要求承担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丁以升认为,超市和顾客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应该保证顾客安全,而对免费班车负责是这个合同的随附义务。顾客可以向超市追责,也可以对超市和汽车租赁公司一并进行起诉。
B .哄抢促销鸡蛋老太摔断肋骨
2006年6月的一天,本市普陀区一家大型超市举行了一个“鸡蛋促销活动”,所售鸡蛋的价格比平时低了很多。附近的居民纷纷前来排队购买。78岁的王老太听到消息后也加入了排队大军。活动开始后,人群纷纷向销售点涌去,王老太也被夹在其中。但人越来越多,没等王老太走到销售点,就为避让他人,被后面挤上来的顾客撞倒在地。王老太躺在地上大声呼痛。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连忙将王老太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王老太的一根肋骨摔断。
王老太认为在购买鸡蛋的过程中,因为超市的工作人员未有效维持秩序,致使她被后面拥挤的人群撞倒受伤,故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8000余元。超市方则认为,当时顾客比较多,超市的工作人员已经及时疏导人流。王老太是在避让其他顾客时不慎摔倒受伤,而且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将王老太送至利群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超市对王老太的受伤既不存在过错,也充分尽到管理义务。相反,王老太应注意到在促销活动中顾客拥挤的状况,考虑到自身的身体素质,不适宜在顾客拥挤时购物,原告对其受伤具有过错。
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搞促销活动时应当充分注意到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现被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被告处购物时因顾客拥挤而摔倒受伤,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原告作为年迈的老人,应充分注意到自己的身体状况,避免到人流拥挤的地方,以保障自身的安全,现原告对其自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本次损害事实发生,原告的行为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超市需支付王老太各项费用***计4000余元。
C .寄存物品失窃赔偿责任谁担
赵先生家住长宁路,平日下班后经常会顺道去超市买些蔬菜或者生活日用品。前不久,他和平常一样,先到超市入口处的储物箱投币后把自己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存放了进去,顺手将密码单放进了西裤口袋。
购物结束后,赵先生发现无论如何输入密码那个箱子就是不开门。无奈之下,他叫来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协助下,箱子是打开了。可是里面的东西却不翼而飞。在商讨赔偿问题过程中,双方始终就赔偿额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
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认为:“只要储物箱本身质量没有问题超市又有明确警示,超市对自助式的储物箱寄存的东西遗失就不负责”。顾客自行选择了自助储物箱而不是人工服务台的寄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果生产自动储物箱的厂家在箱柜上已经明示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超市也通过“免费自动存包柜注意事项”对此做了说明,那么该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已经向消费者作出正确的警示。
典型案例鲁莽保安误打顾客法院判令超市赔偿
原本进超市购物,不料却被保安当成小偷拳打脚踢。顾客马先生平白无故受了冤枉,向超市交涉始终却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于是,他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了法院。日前,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马先生各项损失3000余元。
据原告马先生称,2006年2月11日下午,他来到本市某大型超市购物。走到该超市一家快餐店的门口时,他看见一名保安抓住一个中年男子正在盘问。当时没在意,但正当他准备从纠缠着的两人身边走过时,那名保安突然把他也抓住了。这时旁边的保安也渐渐围了上来,并把他双手反扣。当他向保安质问为什么要抓他时,保安却说马先生和那名中年男子是一伙的,都是在超市里偷酒的小偷。他当即表明自己刚刚进入超市,不可能是小偷,但保安不听解释,连抓带拖地将他拉到二楼的保安办公室,并在办公室里多次殴打他,造成他头部、下腹部多处受伤。
事后,超市工作人员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后才发现马先生根本不是小偷,而是刚刚进入超市的顾客。但超市并没有向他赔礼道歉,反而无端指责他的反常行为误导保安,并否认殴打他的事实。
被告超市辨称,原被告之间是因为误会在抓捕过程中产生了肢体碰撞造成了原告的伤情,被告的保安未殴打原告,被告不存在故意,但是同意凭据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对营养费也同意支付。
普陀区法院在审理中,为了验证伤情,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还委托了鉴定机关对马先生的伤情做了鉴定,证实了马先生头面部被殴打的事实。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至被告超市购物,被被告的保安误认为小偷而被抓捕,其间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派出所的相关笔录材料,原告受伤是因被告的保安殴打所致,虽然被告强调原告受伤是其误会,是抓捕过程中的伤害,但是在损害后果产生后,应当对其过错行为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济措施,以妥善解决纠纷。故被告应当对其保安实施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计人民币3400余元。
承办法官告诉笔者:近年来,超市失窃案件屡有发生,但超市维权的措施一定要合法合理,像本案中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就把顾客痛打一顿,不仅不能对盗窃行为产生任何作用,反而给无辜者带来了痛苦。不仅要超市承担责任,更会给超市的声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提醒物品寄放人工服务台保存证据避免纠纷
记者调查发现,一般储物箱上都注明要求顾客不能存放价值超过200元的贵重物品的字样。同时只要能够存放柜本身质量没有瑕疵的,具备完好的使用功能,遗失就是由顾客自己负责。所以专家提醒顾客寄包前看清楚告示,并慎重对待,做到对自己的财产负责,如果有贵重物品尽量随身携带或寄放在人工服务台。
专家还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还是要从自己做起,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对随身物品也要注意看管,以免在人流拥挤时被人偷窃或挤伤。如果消费者要走司法渠道来维权,那么一定要注意证据的保存,比如超市购物清单,收银条等。华东政法学院社会学系主任李建勇教授认为,超市之所以这类安全隐患的案件频频发生和他的本身人流量大的特点有很大关系,在有限的空间里,人们密切接触,很容易就发生侵犯人身权利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该加强法律宣传,让公民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超市工作人员的职责,这样公民才能够在事情发生时明确自己的权利,更好保护自己。同时超市也要加强监督管理,设备上应该改进,如增加摄像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