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答案: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在我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任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均有司法管辖权。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任何外国法院无权审判。第三,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2.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权原则。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我国已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9年7月3日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于1986年9月5日制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制定《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有关外交代表及领事官员的司法豁免问题,应按照上述公约和法律的规定办理。

4.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和国的律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