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发布别人的照片违法吗

网上乱发别人的照片算违法的,侵犯了肖像权,但不等于犯罪,具体的还要根据对方的目的来确定。如果对方是为了盈利而这样做的话,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一. 一般原则

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 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三. 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扩展资料:

案例: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萍乡某体育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方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方某经济损失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6年2月25日,原告方某在萍乡某体育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缴费办理了健身年卡。9月3日,方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分享一条内容“本人今日从易经中悟得一枚瘦身方,现在赠予有缘人”并附九张照片。

9月21日,被告公司的员工易某在朋友圈分享的一条内容“与其找一千个理由证明自己不是懦夫,不如用一个结果证明自己是勇士,坚持锻炼的效果!坚持的人是值得我们佩服的!赶紧加入我们吧!”并附四张照片,其中三张系方某在微信中分享的个人照片,另一张为易某的微信二维码图片。

方某通过好友得知自己的照片被易某擅用,且该条内容已被广泛传播。同日下午,易某将方某的照片全部删除,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沟通,就如何赔偿的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方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利用原告的照片为自己公司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法院网-审判-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