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诈骗,金额达100多万,警方说无法立案,求助律师
简直笑话,公安糊人,律师扯蛋!你可以马上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要求其行使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权!
1、公安的案件大多是“以事立案”的,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的诈骗案件,居然可以不立案?这不是笑话吗?!
派出所糊人的原因:实践中公安机关可能由于警力紧张、抓获困难,或“不破不立”等原因,公安往往对未当场抓获、在逃或身份难以查清的犯罪嫌疑人,消极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背后最重要的是:如果案子破不了,会影响其考核成绩!影响领导人的政绩!
2、根据新刑事诉讼法10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但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以犯罪事实立案(简称“以事立案”)。“以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公安如果不立案,你怎么办?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1)立案监督的前提条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
(2)立案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防止放纵犯罪分子,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上。
(3)立案监督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手段,有一定的强制性,易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有利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侦查,防止时过境迁取证困难,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有利于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
(4)公安如果不立案,必须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糊弄你容易,糊弄检察机关就不一样了,糊弄你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3、如果同级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其必须说明理由。(正常情况下一定会受理的)如果不受理,你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
4、如果近期没有结果,你应该马上向信访、新闻媒体反映。有时联合起来的力量更大。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