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哪部分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具体来说:
1、如果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包括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的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4、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5、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或裁定。如开庭,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刑事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服一审判决,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提出上诉;
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二审法院要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能只审查某一部分,《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此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全面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