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卖方,如果发票已经抵扣,能证明买方已经收到我的货了吗,法律依据是哪一条,越具体越好,谢谢!!!
实践中供方单位向需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结算款项,这种情况很常见。但是在诉讼中,供方仅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局机关查询该发票已抵扣,这样也并不能确保证明自己履行了交货义务。在多起法院判决中,基本上明确如下判决思路,即,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合同附随义务,即一方当事人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向税务局认证并抵扣并不能直接表明供货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按照证据不足驳回提供发票一方的结算要求。因此,对于仅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事实上存在较大的风险。所以要考虑区别以下情况来分析:
1、双方是否存在长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的习惯,如果有,则法官会考虑双方存在交易习惯而加以支持。
2、开具发票一方除了增值税发票之外是否还有其它证据,如对帐凭证、交货单、入库单等可以证明增值税发票对应的货物已经交付的事实,如果有,基本上法官也会考虑支持。
3、双方有无与增值税发票对应的付款记录,如果付款记录与增值税发票金额相对应,则也基本上可以推定履行了交货义务。
如果实际情况与上述三种都不吻合,那么持有增值税发票诉讼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补充相应的证据,如进行对帐、录音等。
虽然根据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票和抵扣应以真实的交易行为为基础,人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市场环境的情况较为复杂,“先票后款”、“先票后货的情形大量存在,甚至发生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买方在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是为企业增加收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有一定的期限,此行为并不中以推定买方已收到货物。故卖方出票和买方抵扣事实仅对买卖双方是否履行交会义务起到间接证明的证据作用,必须有其他证据***同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