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编制,受不受法律保护,随便取消或者更换,是不是侵权行为?

1、编制是一项人事管理制度,不是一项法律权利。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但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权利和非因法定条件不被免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对侵害在编工作人员权利的行为,属于人事争议,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编制被取消的情况: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1、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4、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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