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按5:5

合作建房应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以合作双方名义办理合建审批手续;

二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是其中一方应该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四是必须符合“***担风险、***享利润”原则。

由此可以对照以下: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担,利润***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