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如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着眼于建立系统、完整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推开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将更加自觉站在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