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若干规定,记得95年劳动部颁发行政法规,帮忙找出,谢谢1
你好,谢谢,望采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5年8月4日)
(1)经济性裁员: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或工会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方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三、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无效合同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用欺诈、强迫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
四、“买断工龄”是国家法规、政策绝不允许的
①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②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④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⑤中***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⑥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家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⑦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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