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效力上的独立性

法律主观:

一、 担保合同 能否约独定 立效力

担保合同能够约定独立效力,相关规定如下:

1、承认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承认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项 基本原则 ,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也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担保法上的权利是一项私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出于公***利益的考虑,法院不应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在独立担保中,就是保证人通过不可撤销担保合同条款的约定放弃了法律赋予其的抗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2、承认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符合当前相关法律的规定

这是承认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从目前的立法上看 ,独立担保的效力与基础合同分离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即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一概否认独立担保在国内的有效性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这是承认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的现实需要。虽然最高法院对国内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持谨慎态度 ,但现在全国有许多案件涉及独立担保,各地法院判决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实际上已经承认独立担保在国内的有效性。

二、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 合同的效力 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三、担保合同的涵义与性质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始终。综上所述,担保合同同样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从属于主合同,但是能够约定独立效力的条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