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主观:

1、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解除 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注以上内容即新劳动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