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了我们哪些权益

法律分析: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