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方式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方式具体如下: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

其中较常见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