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2、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3、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5、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6、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7、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法律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