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有效形式有哪些?

有效遗嘱的七种形式,情况如下:

1、自书遗嘱: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是遗嘱人亲自书写完成。

2、代书遗嘱:《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日期,其他人员无需再签署日期,签名即可。《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要有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还要签署同样的日期,在形式上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3、打印遗嘱:遗产未处理,但遗嘱人留有打印遗嘱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打印遗嘱进行认定。

4、录音遗嘱:遗嘱人和每一位见证人应在录音过程中说出各自的名字,并各自说出日期,任何事后的补救的行为,都无法将无效的录音遗嘱转变为有效的录音遗嘱。

5、录像遗嘱:应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认定录像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录像遗嘱中分别说出时间的,应认定该份录像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与《继承法》第17条第1款的内容基本一致。

7、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本条并未就口头遗嘱的订立日期问题进行规定,即日期不是口头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