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刑事卷宗吗?

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摘录与本案有关的刑事卷宗材料。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