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

完善家庭监护制度

确立“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监护人不能将未成年人“一托了之”,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增设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

强制报告制度

为破解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发现难”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并全面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预防案件发生或者避免严重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均有权利控告和检举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赋予全体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指全体公民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具体来讲,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如果违反强制报告义务,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