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实用新型专利检索需要检索那些详细地方?

一、不可以,<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并指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请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 实用新型专利的著录项目(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请求人、名称、请求号、请求日期);

2. 检索的权利要求(包括对某些权利要求不进行检索的解释和分析);

3. 检索的领域及检索数据库、引用的对比文件(类型、文件号、公开日期、相关的权利要求);

4. 检索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规定的初步结论,支持该结论的简要说明和解释。

5. 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6. 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上述不必检索的情形或者因单一性缺陷而需要限制检索的情形,检索报告中必须说明原因,并作出必要的分析。

三、具体步骤

1. 专利权人提出请求。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和实用新型审查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

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作出检索报告。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检索报告。

5.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更正,

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的错误后,

7. 可以自行更正,

8. 并将更正后的检索报告送交请求人,

9. 代替原先作出的检索报告。

四、注意事项

1. 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2. 确定合法的请求人:请求人应当与专利梭人一致,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在请求书中加盖单位公章。

3. 如果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在提出请求时应当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且在请求书上盖章。但是,专利代理机构不能作为请求人。

4. 提交或者指定正确的检索文本:检索文本应当是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是经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维持有效的专利文件。

5. 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请求人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缴纳附加检索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缴纳附加检索费。

6. 写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要正确。

7. 提交的文件要齐全。包括请求书一式两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果有的话,还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一份、无效宣告或者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一式两份、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8.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检索费。

五、费用: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