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包括哪些内容

物权保护纠纷包括

1、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 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 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4、 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5、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6、 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物权保护纠纷就是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物权保护法律规定 每个法律部门从各自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保护物权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

1.宪法对保护物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刑法是运用刑罚的手段惩罚犯罪,保护物权;

3.行政法则利用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办法,同破坏、侵吞财产的行为作斗争。

《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规定了五种对物权保护请求权,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物权法》第32条规定了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四种途径。该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