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申请林木采伐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林林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三十一条;

3、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任何一情况;

二、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处,还需要提交以下相应的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4、采伐征占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三、程序:

1、提交采伐申请;

2、实地规划设计;

3、审批;

4、办理采伐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①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②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③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3、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①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③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综上所述,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