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性规则的由来
委任性规则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法律规则的分类和制定过程中。
在法律规则的分类中,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制定法律规则的过程中,由于人们认识到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以及某些法律规则难以用一般性、普遍性的规范加以规定,因此,法律规则的制定往往需要授权给相应的国家机关或机构,由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具体规定。
这种授权性规则就属于委任性规则。因此,委任性规则的由来与法律规则的分类和制定过程密切相关,是人们在制定法律规则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而采取的一种策略和手段。
委任性规则的优点:
1、灵活性:委任性规则赋予了制定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具体规定。这种灵活性使得委任性规则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满足不同领域和行业的需求。
2、针对性:由于委任性规则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或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来具体规定的,因此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这种针对性使得委任性规则能够更好地解决特定领域或行业的问题,提高法律规则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适应性:委任性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因此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这种适应性使得委任性规则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满足不同领域和行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