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约法颁布——1914历史事件

中华民国约法,又称新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由10章68条组成。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宣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时废止。是袁世凯的,不是人民的,全国人民一直不承认。它为袁世凯是独裁,不是人民民主和自由。它采取极端的极权主义,完全否定民主精神,贯穿封建专制皇权思想。其反动本质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出:第一,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力。中华民国成立后,三民美国的原则广为传播,民主精神深入人心。鉴于此,中华民国约法也在第一章中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国人民组织,中华民国的主权在于全体人民。但是,在人民享有自由权利之前,他们都受到法律的限制,而法律是由袁制定和颁布的。人民是否有民主或自由是由袁决定的自由。第二章规定人民享有言论、结社、出版自由和其他权利,如请愿、选举和被选举,但人民美国人的自由和权利实际上被完全剥夺了。二是修改了中华民国约法的内阁制原则,总统是唯一的统治者。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特点是内阁行使国家权力,总统不实际负责,内阁对国会负责。所以临时约法修改了内阁制的原则,规定行政长官是总统,国务卿要表扬。总统应该是国家的首脑,接管主权,对全体人民负责。这项法律废除了总统的有效控制它将总统置于所有政府机构之上,并规定总统不对任何舆论机构负责。作为国家元首,总统有权代表全体人民。因此,总统实际上只对他自己负责。他可以盗用人民的名义为所欲为。法律也有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款,但没有实际意义。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布开会、休会、休会;只要参议院同意,就有权力解散立法院。然而,参议院的成员由总统任命,可以随时更换。所以总统可以随时解散立法院。合同法还删除了临时约法所有限制总裁的内容的力量,从而使得袁美国独揽大权的阴谋得逞了。第三,总统垄断了制宪权。这部法律规定设立参议院,参政由总统任命。参议院的职能是在总统的咨询下审议重要的政府事务;权力是否定由对立法院决定的法律和起草宪法的权利。该法第9章第59条规定,宪法起草委员会应由政治和行政机构选出的成员组成,成员人数不得超过10人。宪法草案颁布后,将由参议院审议通过,然后由总统提交国会决定。国民议会由总统召集和解散。因此,袁把制定宪法的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第四,中华民国议会名存实亡。该法第四章规定设立立法院,即中华民国的议会。立法院由各省人民选举产生,***有275名议员。其职权是决定法律和预算,回答总统的咨询,接受人民的请愿。发现总统有阴谋时,立法院有全体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并有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即可弹劾总统。大理州法院会受理诉讼,但大理州法院是否受理诉讼由院长决定。所以立法院的弹劾权是有名无实的。立法院成员名义上由人民选举产生

对于当时中国绝大多数人来说,这些条件都不存在。所以所谓的普选其实就是一纸空文。但是,即使是这样一个对选民有严格限制的所谓民选机构,袁世凯也怕它碍事,始终没有设立。相反,元老院充当了它的权威。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华民国约法为了满足袁世凯的需要,非常努力地压制民权美国的独裁统治。袁世凯美国撕毁他曾宣誓遵守的临时约法的行为引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很多人撰文批评,说立法院组织法是假总统政治的名字,却是独裁的现实。这是革新后的一个大反应。袁世凯敢于表达这样的意见也显示了中国人民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