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闯祸家长需要负责吗?
熊孩子惹祸,家长也要担责。
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降低固然可以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校园欺凌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也有专家提出,加大行政拘留处罚的力度并不简单为了加强对犯罪青少年的惩罚,更是要提醒家长加强监护。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许多案例中,“熊孩子”也是“熊家长”失败教育的受害者。因此,当我们对“熊孩子”的可恶行为咬牙切齿之时,也不能放任他们的“熊家长”。根据相关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些“熊家长”始终毫无自觉,甚至以为孩子闯些“小祸”无非是“用钱就能摆平”的事,顶多回头训两句孩子或揍一顿,就算对外对内都“尽到了责任”。正是这种家长,让孩子在“熊”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所以,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他们还很应受些精神洗礼,好好学一学该怎么做家长。
每个“熊孩子”背后,几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或“问题家教方式”。有的家长立身不正,孩子有样学样,家长对问题视而不见;还有的家长采用错误的家教方式,虽然发现孩子的成长方向不对劲,但不知该如何是好。无论主动还是被动,这些家长有必要补补课,这也是他们身为家长的责任和义务。课怎么补是另一个话题,需要法律等相关部门和专家集思广益,在笔者看来,就算只是强制“熊家长”观看相关教育宣传片,也聊胜于无。而在“熊孩子”惹祸后的惩罚、弥补和反思之外,号召全社会遵守和维护公德法纪,树立并传承良好家风,潜移默化,春风化雨,或许是缓慢但更为根本的解决之道。
近年来,“熊孩子”闯祸的事件层出不穷,更夸张的是部分“熊家长”竟然以“孩子还小”“跟小孩计较什么”为理由来逃避责任。法律规定,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父母对年幼的子女不应该无限度的溺爱纵容,应更好地尽到监护、教育义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责任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