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撤回拍卖委托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案外人对拍卖的财产提出的确有理由的异议;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法院可以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