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的定义
“如同法国1789-1797年大革命当权的政党实行的威胁一样,凭借威胁的政府。”这个定义,主要是指国家恐怖主义,即政府实行的恐怖主义。此后,在实践中,恐怖主义一词被逐步适用于个人的和团体的各种暴力行为,但是,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上没有新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国际上出现的暗杀浪潮以及其他的恐怖行为导致了当时的国际联盟做出反应,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其结果是1937年召开两个国际会议,一个是预防和惩罚恐怖主义的会议,另一个是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的会议。前者制定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并有27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但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没有实行。公约第一条第2项把恐怖主义界定为:“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这是最早在国际性条约中对恐怖行为所作的界定。它明确指出恐怖行为是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是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但是,没有直接指出制造恐怖的手段是暴力。也没有提及国家恐怖主义。因为当时的暗杀浪潮,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政府的。与法国大革命时由政府实行的恐怖主义显然不同。 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初,恐怖主义大都与殖民地的冲突相联系,特别是在巴勒斯坦、马来亚、塞浦路斯、阿尔及利亚和肯尼亚的殖民地冲突。但是,当时很少把它们称为恐怖主义者,原因是人们对殖民统治的合法性有怀疑,同时,把这个词适用于以打击殖民武装为目标的战斗也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人坚持认为,恐怖主义只能适用于直接针对非战士的暴力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期间,恐怖主义已普遍适用于来自反对国家的暴力行为,也适用于像美国三K党那样的保守组织的暴力行为。鉴于这些情况,1989年出版的牛津词典,给恐怖主义界定了两个涵义:其一是专门指法国大革命后政府的恐怖统治;其二是指“意图以恐怖手段打击异己者的政策;威胁方式的使用;引起恐怖的事实或者使人恐怖的情况。”其他词典关于恐怖主义的界定,已不再有法国大革命恐怖主义的专门涵义。
韦氏大词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认为:恐怖主义是:(1)系统地使用恐怖行为作为强迫的手段;(2)一种威胁或者暴力的气氛。这个定义,强调了恐怖主义是一种系统的恐怖行为或者暴力、威胁的气氛,是正确的。恐怖主义必然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否则,就不能制造恐怖。而且,它不是孤立的暴力行为,而是系统地使用暴力。这种解释,是与“主义”的含义相符合的。所谓“主义”(ism),就是指“一种独特的教条,系统,或理论”。因此,恐怖主义就是把恐怖作为教条来信奉和实行。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解释是:恐怖主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或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革命者和追求社会正义者,以及军队和秘密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这个定义,指出了恐怖主义的三个特征:(1)恐怖主义是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这种手段主要是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在暴力前面加上“令人莫测”的形容词,是非常恰当的,恐怖主义的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突发性,总是在人们意想不到的时间和地点,发动突然的袭击;(2)恐怖主义的打击目标是各国政府、公众、或个人;(3)恐怖主义的主体是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革命者和追求社会正义者。但这里列举的主体是不全面的,例如,没有提到国家。
《美国传统大学英语辞典》(American Heritage College Dicitonaryofthe English Language 1996,p.1854)对恐慌主义的解释是:对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一个人或一个有组织的集团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而危害人类或财产,常带有意识形态或政治原因。
这个定义的最突出之点是:
(1)把政治目的具体化,明确指出“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
(2)指出恐怖主义行为是由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因;
(3)明确指出恐怖行为对财产的危害。 2001年9月19日欧盟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通过两项法案,明确界定了欧洲范围内恐怖主义行为的概念和对相关罪行的量刑标准。有关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法案规定,恐怖主义行为的概念是个人或组织故意针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针对被侵犯国家的机构和人民进行旨在威胁、严重破坏甚至摧毁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及其建筑物的行为。这个定义,显然是受美国“9.11”恐怖主义系列袭击事件的影响,就像是对“9.11”事件的描述。
1974年英国《防止恐怖主义法》界定的恐怖主义是“为了政治的目的使用暴力,包括任何为了使公众或其任何部分陷入恐怖而使用暴力。”这个简短的定义提及的三点内容:使用暴力、为了政治的目的、使公众陷于恐怖,我们认为都是非常必要的,但这个定义显然是不全面的,特别是没有指出使用暴力的目标。
在美国,《美国法典》第22条[Title22,Section2656f(d)]把恐怖主义定义为:“亚国家或者秘密代理人对非战斗人员实施的预谋的、基于政治动机的、通常意图影响公众的暴力。”这个定义包括5点内容,即恐怖主义的主体、目标、政治动机、目的、暴力。它把对象限于“非战斗人员”代表了不少人的主张,因为这个限制可以把战争与恐怖主义加以区别。但把主体局限于“亚国家或者秘密代理人”显然是不全面的。
虽然美国法典作了规定,但美国政府的各部门使用这个定义的只有美国国务院。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国防部却另有自己的定义。美国联邦调查局恐怖主义研究中心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为推进政治和社会目的、意在威胁或者胁迫政府、平民或者其部分而对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者暴力(1991)。美国国防部(USDepartmentofDefense)将其界定为:意在胁迫或者威胁政府或者社会而对个人或者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通常为达到政治、宗教或者意识形态目的。
时为美国副总统的乔治·布什任命的恐怖主义特别工作组在1986年给恐怖主义所下的定义:恐怖主义是为了促进政治的或社会的目的而对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通常是意图威胁或强迫政府、个人或集团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或政见。这个定义,在政治目的之外,还加上社会目的,这就扩大了恐怖主义的范围,把那些反对堕胎、保护环境或保护动物为目的而实施的恐怖行为,也包括在恐怖主义之内。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做出新的规定,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恐怖主义的定义一直引起争议,各种法律体制和政府机构在他们的国家法规当中对恐怖主义采用不同的定义。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罪行定义一致性的进程一直停滞不前,这是基于“恐怖主义”一词含有政治和情感意味[6]。安格斯·马丁就这一点向澳洲议会说明“国际社会一直未能就恐怖主义建立一套可被接纳、全盘的定义。在1970至1980年代,联合国曾经试图对此作出定义,但成员国对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所引起的冲突而使用暴力的情况上有分歧,最终不了了之”。
这些分歧使联合国不能订立包含单一、全面、具法律约束力的恐怖主义定义在内的《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不过,国际社会己采纳了一系列的部级公约,列明各种恐怖活动的定义及就此立法管制。自1994年,联合国大会再三以这样的言词谴责恐怖活动:“企图引起公众恐慌的犯罪行动,不管是个人还是团体为追求政治目的而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不管其背后的性质是政治、意识形态、哲学、种族、宗教等都不能使之合法化”。
著名学者布鲁斯·霍夫曼(Bruce Hoffman)评论道:
“不仅是同一个政府组织里的部门不能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识,专家及其他在这个领域享负盛名的学者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阿莱克斯·施密德在他的权威研究《政治恐怖主义:调查指引》里动用了约一百页的文字测试逾百种恐怖主义的定义,试图找出一个可被广泛接纳、合理全面的解释。在经历了四年及出版了第二版后,施密德仍未能达到目的,他在修改版本里的第一句便明言“仍在寻找适当的定义”。沃尔特·拉克尔对于施密德未能在他的重要著作里找到恐怖主义的定义感到失望,并指要么寻找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不可能,要么就是不值得这样做。”
不过,霍夫曼也认为恐怖主义的一些主要特征是可以辨识的,他提出将恐怖份子与其他罪犯作出区分,也将恐怖主义与其他犯罪作出区分,结果得出恐怖主义是:
不可避免地以政治为目的或动机
诉诸暴力或扬言要诉诸暴力
计划要对目标或受害人以外的人物或团体造成深远的心理影响
由具备可被识别的指挥系统及隐蔽细胞系统的组织指挥行动,其成员不穿着制服或佩戴可被识别的徽章
由亚国家组织或非国家行为者干犯。
马歇尔欧洲安全研究中心的卡斯滕·博克施泰特提出的定义强调了出恐怖主义的心理和策略层面:
“恐怖主义是不对称冲突当中的政治暴力,通过暴力使他人受害或破坏非战斗目标(有时是具标志性的事物)来试图引起恐慌及心理上的畏惧(有时是无差别的)。这些指挥行动的隐蔽非法组织意在传达信息。恐怖主义的目标是要透过暴力的表述在传媒面前曝光以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以影响目标观众及达到短期或中期的目的,并进一步追求长期的最终目的的。”
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的沃尔特·拉克尔提到“恐怖主义唯一广被认可的特质是涉及暴力行为或其武力威胁”[23]。不过这说法并未为恐怖主义提供一个可用的定义,因为恐怖主义的许多暴力行为并不视为恐怖主义,如战争、暴动、有组织犯罪,甚至是普通的袭击。不涉及人命伤亡的财物毁坏一般不被视为暴力罪行[24],但地球解放阵线和动物解放阵线却将财物毁坏形容为暴力和恐怖主义。
恐怖袭击通常以这种手段将心理影响的程度和受影响的时间提到最高,恐怖主义的每次行动都是一个“演出”,影响许多的观众。恐怖份子会袭击国家的标志性物件[28],以展示威力及试图动摇敌对国家的根基,这对政府有负面的影响,反之能提升操纵恐怖活动的恐怖组织的声望及其意识形态。
恐怖主义通常带有政治目的,如同抗议和写信一样,恐怖主义也是一种政治手段,当激进分子认为别无他法去达成目的的时候便会采取这种手段。他们认为如果诉求无法得到实现会比平民伤亡带来更严重的后果[32]。宗教与恐怖主义便因此经常连上关系,当政治斗争融入在宗教的框架里,例如祖先故土及圣城的控制权(以色列、耶路撒冷),而政治目的的失败便会变成宗教上的失败,这比起他们失去生命或平民失去生命来得更严重[33]。
通常来说,恐怖主义的受害人被当成目标不是因为他们是威胁,而是因为他们是恐怖份子眼中特定的“象征、工具、人物”。他们的受害让恐怖份子散播恐慌的目的得以达成,使他们的讯息得以传达开去,达成他们的宗教及政治诉求。
一些官员及政府机构以行动的合法性或不法性来定义恐怖主义。在这个定义下,如果在政府的规范下,一般被视为恐怖主义的行动也会因此而变得不被认为是恐怖主义。如在政府的许可下实施炸弹袭击以争取支持不会被视为恐怖主义。这种尺度的定义产生了不少问题,不是被一致地被接纳,因为这个定义否定了国家恐怖主义的存在。这些行动会否被视为恐怖主义取决于其背后是否得到国家支持。“法定”和“合法”可以是主观的,政府的观点具决定性的作用。
在各种定义当中,有些定义并没有考虑到平民在被占领地区使用合法暴力的可能性[41]。另一些定义认为抵抗运动的暴力行为无差别地伤害平民或非战斗人员才被视为恐怖组织,区分出合法和非法的暴力行为[42]。据学者阿里·卡恩所说,这种区分是从政治上作出判断。
与之有关连但又不完全相等的是暴力非国家行为者,语义包括恐怖份子,但并不包括国家恐怖主义。根据联邦调查局,恐怖主义是指非法对人物或财产实施暴力以恫吓或威逼政府、平民,以促成其政治或社会目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