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市政公用、农业综合、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申请,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放《敬老优待证》。第五条 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

(二)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

(三)办理图书借阅证;

(四)进入收费公厕;

(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六)乘坐公***电车、汽车(不含附线小公***汽车);

(七)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第六条 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市)、区、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免费挂号(不含专家门诊),并优先就诊、进行理化检验、交费、划价、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

(二)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重大商业性活动和国际性体育比赛除外),半价交费;

(三)入老年大学学习,半价交费;

(四)乘坐联运汽车,并价购票(不足0.1元部分,按0.1元交纳)。第七条 7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安装家用电话、有线电视,凭《敬老优待证》和户口,可以按初装费标准的80%交费,并优先安装。第八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第九条 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交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农村老年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其本人应当交纳的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

生活困难标准,由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享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的除外),进入动物园、游乐园、太阳岛公园、欧亚之窗半价购票;

(二)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存放自行车;

(三)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第十一条 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市人民政府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敬老费100元。

敬老费由市财政核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发放。第十二条 医院、商店以及餐饮、洗浴、理发、照相等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敬老标志,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条件开展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要。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8日发布《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