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作为原则最早出现在什么法律中

罗马法。

《民法典》中对于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时期,主要在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运用,随后扩展到民事活动领域。诚信是当事人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对于劳动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补充作用。

从第一则案例中可以看出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环节劳资双方的诚信义务的具体应用规则。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此规定是对订立劳动合同诚信原则的明确。

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具体表现: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虚假病假、虚假报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约定;离职做好工作交接等,尤其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对此类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更高,违反《公司法》的法定义务,营私舞弊,严重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可直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一) 用人单位健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民主公示程序,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将诚信原则体现出来,应当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制度条文中详细列明提供虚假简历、虚假报销,虚假病假,同业禁止等情形来细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则。

(二) 制度中尽可能多的罗列严重违纪行为,比如有虚假报销,虚假病假、竞业禁止等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纪,并设置兜底条款,以抽象化的原则表述作为兜底条款。

(三) 在管理中要有证据意识,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在管理中留痕。用人单位以书面警告,过失单等方式记录并予以留存,以便一旦日后发生争议后,能够对单位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