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简述我国查明外国法的途径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由当事人提供;由我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等途径查明。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基本原则的规定,对于经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负有查明的责任。
我国查明外国法的途径有: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
各国对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情况下,有什么主张
各国对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情况下,主要有以下主张:
1、直接适用内国法。
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
总之,我国查明外国法的途径是: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构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无法查明外国法的,适用我国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