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狭义上的法的适用的是
法律主观:
狭义上的法的适用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三条
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才能适用一般法服从特别法的原则。而对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应按法律效力等级的要求,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