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实际,谈谈本人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端正法律知识的学习(写篇文章)
“敬而远之”是中国人长期以来对法律形成的一种普遍态度。在大部分国人眼中,守法就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过日子,就是不蹲监狱不进派出所,就是万事大吉一切平安。在中国,如果说绝大部分守法者都是“法盲”%包括一些高层次的知识分子&,这是不足为怪的,因为对绝大部分守法者来说,他们的法律知识大多来自父母对他们从小的道德说教,或者自己在生活成长环境中的偶尔见闻,从来就很少去专门地学习。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说,他们懂得的与其说是法律知识,不如说是道德规范。一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普遍法律态度,主要有如下一些原因:首先,与我们所受的法律教育有关。在中国,小孩从稍懂事起,一不听话,就会听到大人们反复使用的一句言辞:“再不听话,公安局来抓人了’”大人们以此吓唬小孩,并反复灌输这一守法思想,久而久之,孩子们都产生了对法和执法人员的畏惧感。有的孩子甚至从小就树立了“远大理想”:长大以后当个“公安局”,能抓人,好威风’诚然,我们这种法律教育有其积极的一面,能让孩子从小产生遵纪守法的观念,构筑了法律的神圣与威严。但问题在于,我们这种守法观念的基础是以刑为主的传统法律思想,而刑法本身更大程度是义务法,由此便形成了权利观念淡薄,法律宣传和教育多限于义务方面的说教而已的局面。其次,与我国社会长期处于一种“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状态有关。中国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是讲究森严等级的,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准五服以制礼”以及我们的“礼仪之邦”的雅号之“礼”,其实就是一种封建等级制度。孔圣人所谓“克己复礼”,其实质也就是要维护这种层次分明的等级,认为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皇权专制的长期统治,在中国人心里早已深深烙上了“官本位”、“权力至上”而不是“权利至上、法律至上”的思维方式,国民心目中这一观念可以说是根深蒂固,永志难忘,似乎化成了一种遗传基因世代流传下来。再次,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传播强调的侧重点有关。马克思主义来到中国已近百年,其学说强调“法律、法的机关”是“国家或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这一思想又被无限复制广泛传播,久而久之,人们便把目前那些在位者、当权者看成是“统治者”、“统治阶级”,而“法”在他们心目中永远是“治民”的,不是“治官”的。尽管我们的国家早已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已经当家作主,但普通百姓从来就不敢想象“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指自己也是统治阶级,也从来都不敢把我们的“官爷们”想成是“勤务员”、“人民公仆”,总是称他们作“父母官”、“统治阶级”%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心中其实也这么认为&。所以,老百姓认为,法律既然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我们平民百姓自然就必须遵纪守法了。当然,“守法意识”是一种不可否认的法律态度,但我认为,还有一种比“守法”更为高级更为进步的态度更加值得我们发扬和推崇,这就是“用法意识”。当代中国徜若能够实现从“守法”到“用法”这样一种普遍法律态度的转变,法治社会的实现就真正离我们不再遥远了。二为什么说实现从“守法”到“用法”的普遍法律态度的转变有如此重大意义呢(稍加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用法”态度在许多方面优越于“守法”态度。“守法”,在我看来,其对待法律是一种被动、消极、保守和顺应的态度。遵纪守法是中国人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而这一传统思维方式又是基于“法律是治民不治官”的理念,因此,慑于法律高高在上的“权”力和凌驾于人的“威”力,谁也不敢去“偷窥”法律的具体内容,认为法律“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而“用法”,则是对待法律的一种积极、主动、开放和先进的高级态度。法律本身是一个工具,是一种工具理性,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我们应该主张权利,利用法律实现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王烨从“守法”到“用法”:一种普遍法律态度的转变!!法治经纬党政干部论坛!""#年第$!期序。只有用法,才能真正将法律的潜在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用法意识”一旦形成并巩固,传统的“守法意识”不但更加深刻地保留于人们思想意识之中,而且能得到进一步的促进、升华和超越。“用法”对于“守法”来说,是一个更加自由的境界,“用法”是对“守法”的扬弃。什么是“用法”%用法即运用法律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合法的正当的权益。一个人要能够正确的用法,首先肯定要懂法,懂法意味着对法律条文的熟悉,这就丰富了守法的内容。懂法后的守法比“敬而远之”式的、“法盲”式的守法更加减少了守法的盲目性,更加先进、文明,在用法中的守法是对纯粹守法的超越。机械的守法只能造成对社会上某一部分人的放纵,使那一部分人无法无天。机械守法者以一种明哲保身的封闭态度去对待法律,“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只需自己守法,不管别人违法,甚至当别人侵害自己的权益时,也是忍为上、和为贵,“私了”、“无讼”、“厌诉”、“息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极为普遍。殊不知,这是一种对法律、对他人、对社会极不负责的态度,只能助长有些人利用人们的善良心理,钻法律的空子,施非法的行为。相反,如果我们自觉地运用法律、主动地运用法律与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于己于人于社会均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这将更快地促进我们的法治环境建设,促进社会向前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三从“守法”到“用法”的普遍法律态度的转变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能一蹴而就。而一旦实现了这样的转变,将会成为我们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次革命性突破。为了实现这一转变,我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加强普法教育。普法教育不能走过场,搞形式,要以丰富多样的普法教育形式调动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要从关切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去驱动大家的积极性,让他们自愿兴致勃勃地学习法律,而不是用行政手段或强迫手段去命令人们学习,把学习法律当成物质经济负担或者思想精神负担。普法教育还应从“义务普法”转型为“权利普法”:现代法制文明的核心理念在于权利文化,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说:“培养国民权利感觉的涵养,是对国民进行政治教育中最高最重要的课题。”试想,在一个只是要求人们尽义务,却没有对人们的权利予以有力维护的社会里,人们又怎能形成对法律的信赖呢%!&要大加鼓励广大民众的每一个用法行为,鼓励民众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利用新闻媒体树立典型,扩大人民群众用法的影响,宣扬用法的好处,这本身就是一种最佳的普法教育形式。千万不要存在“害怕群众懂法用法”的心理顾虑和思想观念,不要害怕群众用法律作尺子裁判政府、机关和官员的行为。要在民众中树立起这样的一种观点:每一个人都应当珍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自由。’&要降低用法成本,提供优质低价的法律服务。普通百姓之所以规避法律,之所以厌诉息讼,很明显的一个原因是当前诉讼成本过于高昂,常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作为权利受害人的一般公民,如果诉讼成本远远高于应维护的权利价值,那么,他往往会选择低成本的道路如私了、报复或走极端,结果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要坚定人们对用法的信心,首先必须解决好法律运作过程中的成本支付问题,让老百姓花费不多,便能充分享受到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每一次机会,尽量消除因一些当事人难以支付相应成本而无力进行权利请求和执法机关因利益驱动引发的司法不公问题。#&要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在我国,监督体系不可谓不完善,但由于这种监督机制可操作性较差,其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了许多“闲置的法律”,就是因为许多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部门去组织实施,致使监督难以落到实处。针对这种现状,我们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还要实现法律的公平、亲民形象,而不是拒民于千里之外;要杜绝暗箱操作、腐败、人治、权扰等等干涉,维护程序正义,加大执法、司法的监督力度。总之,从立法和用法在当代中国的现状来看,我认为用法的力度更应该加强。尽管现在法律法规条文仍不完善,但我们在立法层面上所作的工作远远超过了法律的普及推广运用工作。每年国家都在出台一些法律,这表明我们的文明程度在一步一步提高。然而,立法再多,如果不懂法用法,只是一味避法躲法,以绕开法律的各种手段解决法律问题,法律将只是形同虚设、一纸空文。我们千万不要让老百姓心目中留存的印象永远是“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而应该让人人都知道“法律是维护人们正当权益的最佳工具”,要让每一个公民对待法律的态度尽快从消极“守法”转到积极“用法”上来。(作者单位中***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责任编辑周吟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