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叫做什么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为怀念开国君主汤,故以汤为名。《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朝后期,汤刑曾经修订。《竹书纪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周初曾廷用之。荀况也主张“刑名从商”。汤刑的主要形式是习惯法,据考已有不公开的成文刑书,刑罚延用夏五刑而有所损益,其详细内容已难以考定。

盘庚时期,盘庚发现贵族不愿意迁移的原因是由于在位的大臣本身言行不正,于是决定用先王传下的典制来整顿当时的法制。

祖甲在位时期,也对《汤刑》进行了修订。《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由于《汤刑》已经失传,其内容无法考订。

《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东汉高诱注:“商汤所制法也。”即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

详述

国家的产生,标志着一种全新社会的确立,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制建设。于是,由一些原始社会习惯形成的习惯法,最终发展为成文法典。法律制度内容甚多,但刑事法律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汤刑》就是商代颁布的一部重要刑事法律。

提到《汤刑》,我们不得不谈到《禹刑》。《左传》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因禹而命名。据说,夏代的这部法律有三千条之多。它初步确立了以习惯法为主体的五种刑名,即大辟(杀头)、劓(割鼻)、宫(残害生殖器官、破坏生殖功能)、刖(断足)、墨(割开上额,灌注黑色)。关于《禹刑》的内容,因为史料缺乏,我们还不甚了解。

继夏而起的商朝,在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汤刑》。这部由汤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在祖甲时期,作了修订。它是初具规模的一部奴隶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

《汤刑》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继承和发展。《汤刑》的罪例有三百条,最重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吕氏春秋》所谓的“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这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重视以“孝”为代表的“礼”与“刑”的相互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