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

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扩展资料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对法官和法院的导向和规制主要体现

(一)、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为了贯彻诚信原则,法律上要求公开心证,即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当详细说明判决的理由。

(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从法律的稳定性情况来讲,就要法官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探求法律的本意,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禁止突袭裁判。要求法官通过诉讼程序与当事人充分交涉,保障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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