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食品的相关法规

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澳大利亚、欧盟、日本、美国以及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有关保健(功能) 食品或食品标签宣称的法规、标准作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它们基本代表了三种管理类型:

一是把这类食品作为一特殊食品类型,对其进行安全、功效验证等上市前审批的管理方法;二是采取产品注册通报代替上市前审批;三是不作为特定的食品类别,而是对食品标签中健康声称进行管理的方法。

欧盟 欧洲范围内开始大规模研究功能食品是从1996 年“尼斯”会议开始的。当时国际生命科学学会( ILSI) 欧洲分部邀请了食品企业和学术界的50 位专家到法国讨论有关“功能食品的科学概念及其功能成分应用的科学基础”,会上研讨了包括胃肠功能、行为心理功能、脂肪代谢功能等6 个方面的食品功能学研究成果。由于此次ILSI 发起的会议卓有成效,以后的几年, ILSI 连续召开了多次以“功能食品”为主题的研讨会并资助一些相关的研究课题,以此促进欧洲国家在功能食品的认识和管理上取得一致意见。尽管欧洲的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经常使用“功能食品”这一概念,但尚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定义它。在管理上“, 功能食品”是既非食品又非药品的“灰色地带”。许多欧盟国家反对使用这一概念,理由是“所有食品都具有某些方面的功能”。1995 年,英国农渔食品部(MAFF) 为了将“功能食品”与强化维生素、矿物质的早餐谷物类营养强化食品相区分,提出了“功能食品”的概念: 即含有某种具有医学和生理作用(而非仅仅营养功能) 成分的食品。与此同时,英国营养基金会(BNF) 还给出了“功能食品”的四大特征:1) 具有食品的形状(不是胶囊或粉剂) ;2) 天然成分,但可以是非天然的浓缩物或通常并不作为食品食用的物质;3) 作为日常膳食的一部分,没有专业指导下服用也是安全的;4) 具有促进健康的作用(而非简单地补充营养素的作用) ,这种作用通常出现在标签或宣传上。

对于美国所指的”膳食补充剂”类产品,欧洲一些国家也在进行管理,但尚无专门的法令。欧盟有一项法令89P398PEEC 是关于特殊营养用食品

日本厚生省(MHW) 根据一些大学以及农渔业部开展多年的有关食物生理调节功能的研究,于1988 年提出了功能食品的概念,并在1991 年《营养改善法》中规定了“特殊保健用食品(FOSHU) ”是指根据掌握的有关食品(或食物成分) 与健康关系的知识,预期该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并经批准允许在标签声明人体摄入后可产生保健作用的一类食品。这类食品应具备以下特征:[4 ] 食品中的某种成分具有特殊的保健作用;食品中的致敏物质已被去除;无论是添加功效成分,还是去除致敏物质都是经过科学论证的;并且由此引发的各种产品特殊功效的宣称都是经过审批的;产品不应有健康和卫生的危险。

综合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有望允许在健康食品、农产品上标注该产品在有益健康方面所具有的相关功效。现行规定有望在2014年做大幅修改,放宽对现行食品功效说明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