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穿敌方军装被俘,按间谍处置的条约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是什么协定

没有哪个公约规定对间谍处以死刑。

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只不过规定间谍不享受战俘或者平民的待遇,也就是说,抓到间谍怎么处置是各国自己的事,国际法不管,唯一的要求是不能未经审判就处罚。

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

第一章 交战团体资格

第 1 条

 战争法律、权利和义务不仅仅适用于军队,在下述条件下亦适用至国民兵、志愿军:

 为下属负有指挥责任的人员;

 在远距离即可辨识之固定标志;

 公开携带武器;以及

 实施符合战争法与战争习惯法之行动。

 在以国民兵、志愿军组成军队或组成军队一部份的国家中,并被“军队”所管制。

第二章 间谍

第 29 条

 人员仅得在暗中或伪装行动,以获取或试图获取军事行动区域中交战方之情报,并意在与交战敌方通讯时,视为间谍。

 因此,若士兵为获取情报未经伪装而侵入敌方军队之军事行动区域,并不被视为间谍。同理,下述行为亦不构成间谍:即士兵或平民公开执行其任务,并为己方军队或敌对军队之一方所信任而递送讯息。为此,人员若以气球传递讯息,且一般来说,或和分属不同地区之军队保持通讯亦然。

第 30 条

 间谍在行动中被捕不应未经审判即处罚。

第 31 条

 当间谍重新加入原属军队后又被敌军掳获,应视为战俘,且对其先前之间谍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日内瓦公约

第四十六条 间谍

一、尽管有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规定,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落于敌方权力下的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任何人员,不应享受战俘身份的权利,而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二、在敌方控制领土内为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的该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在其行事时穿着其武装部队的制服,即不应视为从事间谍行为。

三、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如果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为其所依附的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具有军事价值的情报,除其通过虚假行为或故意以秘密方式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外,即不应视为从事间谍行为。而且,这类居民除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被俘外,不应丧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四、冲突一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不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从事间谍行为,除在重返其所属武装部队前被俘外,不应丧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