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的定义是什么

大陆法

大陆法是法律体系的代称。通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或 “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 和 《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的欧洲大陆各国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它是和英美法系平行的、有着广泛影响的法系。[1]

大陆法系形成于欧洲,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国家,以及整个拉丁美洲、非洲部分国家,亚洲的日本、伊朗、印度尼西亚、泰国、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英国的苏格兰、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来源于罗马法(Roman Law)。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

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成文法(written law)又称为制定法(statute),它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大陆法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地归纳在一起。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来源于罗马法,“公法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随着现代法律的发展,大陆法国家把公法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把私法细分为民法、商法、婚姻法、家庭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