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哪些行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2、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3、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分析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5、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6、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7、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正在掉头、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8、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9、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10、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