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部门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相关问题
刑诉法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几乎占了现有条文总数的一半。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111条,主要对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诉工作,这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公诉部门的应对工作,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法理念方面刑诉法的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这就促使公诉部门干警要切实更新执法理念,而只有通过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才能落实执法理念的更新。因此公诉部门要尤为重视新刑诉法的学习,不断开展并积极参加各种新刑诉法的学习活动,积极组织公诉人原原本本地学习研读,深刻领会修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全面掌握修改内容,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做到学懂弄通、熟练掌握。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公诉人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关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权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真正做到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二、机制建设方面(一)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议制度机制。公诉人在办案当中要强化量刑的意识。公诉人是一个量刑建议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树立强化量刑意识。但是这种意识在具体诉讼行为当中是要有所表现的。比如说在审查案件时要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方面。在审查时要加强这些细节的讯问,在审查报告讨论笔录当中,要反映出对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屡次提出司法建议,都得不到司法裁判的支持,这实际上会造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公诉人应当与法官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在进行充分的探讨后,在情理法的基础上,达成较一致的观点,在此观点基础上,由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和保护制度。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因此在办案中,公诉人应当牢固树立严格审查意识,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有可能违法的证据予以重点审查。借鉴其他省市的作法和经验,公检法移送故意杀人等五类案件时,必须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取得的材料,不仅可以固定言词证据,而且还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独立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明示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而且明确了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范围,应当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到庭和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以及对惩罚措施不服的救济程序。与此同时,新刑诉法还对证人、被害人因作证面临的危险,采取了坚决的保护措施,包括因作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以及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但是,强制证人出庭及制裁措施的适用不宜操之过急,应当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刘辉提醒,证人出庭率过低,不完全是因为法律滞后,还有着丰富的国情因素。目前公诉部门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多数采取积极劝说、说服的方式,在此方面仍有待改进。当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的口供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实践中,当证人的口供与之前的证言相悖时,以证人当庭的口供为准,这对于公诉工作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要加强庭前与证人的沟通,庭中问话技巧的运用及庭后对证人的保护,确保证人及其亲属不受威胁。(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公诉部门通常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捕后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四)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新刑诉法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变化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的保障制度,我们作为公诉工作者,在法庭上处于与辩护人职责相对立的立场上,落实这一规定,首先要消除两个误区:一是对立抵触情绪,即片面地认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会给公诉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碍,工作中会出现更多的困难。二是消极等待思想,即不是积极主动适应刑事辩护制度新发展,而是漠视等待。其次,要积极面对,认真贯彻执行,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待辩护人的合理要求不推脱,不刁难,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五)力求“三效结合”,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为了在检察公诉环节求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结合和充分体现,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工作机制应当至始至终作为公诉改革工作的重点长抓不懈。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重点实施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和“亲情会见”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结合案件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告知其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适当情况下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二是专门办理制度,结合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分类督办”制度,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并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公诉人承办。三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执法效果。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当宽则宽,以教育挽救为主。此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牢牢把握以下三个适用原则:一是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新刑诉法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权,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先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检察机关不能强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这种特别制度,而应当由其自愿处分。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公诉人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自主选择;二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公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诉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二是必须符合公***利益原则。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对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这个限定条件比较宽泛。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首要考虑公***利益因素,如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危害程度、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成本等,综合权衡利弊,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明确不能或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为对象,对惯犯以及***同犯罪的主犯等与维护公***利益相悖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曾经适用过附条件不起诉的,也不宜重复适用,以确保该制度不被滥用。三是必须坚持监督制约原则。为增强透明度,保证适用的公开、公正,必须加强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三、能力建设方面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呈较大幅度的增长,新罪名案件逐年增多、社会热点案件、涉众型案件逐年增加,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现实中,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显,使得大部分公诉办案人员疲于应付办案,放松了业务学习。此外,部分公诉人由于客观环境限制及个人的原因,也忽视了对新知识、新政策的学习。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要求的提高,执法理念的转变,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实现公诉人素质的全面提升,才能使公诉部门在应对更重的任务时从容不迫,游刃有余。要改变公诉人整体素质与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特别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所需要的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加强公诉能力建设。(一)建立公诉人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和机制,提高公诉人的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识,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是公诉人出色开展公诉工作的有力支持。具有全面精深的专业理论知识有利于公诉人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以及正确酌定犯罪情节、手段、结果诸要素的轻重、性质、因果关系等有关问题。为此,要大力提倡公诉理论研究,通过多种途径为公诉人提供学习机会。如可以通过开设公诉论坛的方式,邀请司法界、法学界的权威人士召开讲座,使公诉人能从优秀法学工作者的身上吸取新的知识和经验,不断拓宽视野,启发思维。(二)深化岗位练兵,提高公诉人的业务能力,培养专家型公诉人。公诉工作是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承办案件时的阅卷、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乃至法庭辩论活动,不仅要求公诉人具有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还要求公诉人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和雄辩、流利的语言表达能力。(三)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公诉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是社会矛盾进入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新时期的公诉人,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办理案件,还要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职能、深化内涵,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始终。要提高公诉人化解矛盾的能力,首先要转变思想,破除旧的执法理念,不能简单地把公诉权定位在追诉犯罪这一个方面,要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三个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恢复性司法和源头治理的理念等,使公诉人充分认识公诉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其次,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要将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作为执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着力提高公诉人对执法办案风险的评估能力,提高公诉人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能力,提高公诉人与各部门、各当事人的协调能力。(四)通过拓宽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增强诉讼监督的实效。公诉部门除了打击犯罪之外,还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任务。但现实中,部分公诉人还存在着不重视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导致诉讼监督权的弱化。此外,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不科学、不完善也是制约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方面。为此,公诉部门要拓宽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消除监督盲点,增强监督效果。在侦查监督方面,针对案件质量逐年下降的情况,通过建立案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建立追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等方式,及时、全面、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开展监督;通过推进捕诉衔接与信息***享机制建设,堵塞监督漏洞。(五)拓展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和空间,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也是考量公诉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实践中,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均不相同,当事人的司法诉求不同,案件当中所涉及的社会矛盾也各有不同,矛盾化解的有效方式也自然不同。四、人员保障方面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责任加重、出庭公诉难度加大等问题使得公诉部门人员数量与工作量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要充分保障公诉部门的人员配备,并且从财力、物力方面加以辅助。新刑诉法实施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公诉人需要参加庭前会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也需要出庭公诉等等,这无疑又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因此,对待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公诉人在保证司法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简化庭审方式来节约司法资源。公诉人办案过程中,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审查报告、量刑建议和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从长远考虑,建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一些有能力、有才干的人员帮助公诉人从冗杂的文书工作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办好案,提高公诉工作整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