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什么
法律主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法律客观:房屋租赁登记有哪些证明材料:一、房屋租赁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一)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二)房屋租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租赁***有房屋,须有***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四)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五)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二、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一)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二)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三)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四)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五)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六)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 (七)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五)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六)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七)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