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规体系包括

法律分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