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借手机打电话为名突然逃跑是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首先,从盗窃罪的定义上看,这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假借手机打电话为名,将被害人手机骗到手,后在被害人亲眼目睹之下将手机拿走,不符合秘密窃取的表现形式。故本案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区分盗窃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关键在于区分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行为的性质,而不在于之前手段行为的性质。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的行为是直接侵害犯罪客体的危害行为,也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应当以此来确定犯罪的罪名。本案中,非法改变财物合法占有状态的行为不是被害人将手机借给被告人的行为,而是被告人在假借打电话之后乘被害人不注意逃离现场的行为。从刑法意义上讲,被害人将手机借给被告人并未改变手机的合法占有状态,是在被告人逃离之后,被害人才彻底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被告人才完全取得对手机占有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因此,应当以被告人乘人不备逃离的行为作为认定其罪名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假借打电话取得被害人手机之后,其在打电话的过程中,并没有立即绝对和排他地取得财物。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一直在旁边,即被害人没有丧失对手机的控制权,换言之,被告人并没有取得财物。之后,被告人乘人不备,突然逃离现场,被害人发现但已经无法追回,此时被告人取得财物。被告人取得财物的方式是乘人不备逃离的行为,即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该方式正是抢夺罪的客观表现之一。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以抢夺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