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威胁立案标准

口头威胁立案标准是:

1、须有捏造一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口头恐吓威胁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口头恐吓威胁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

2、口头恐吓威胁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

3、口头恐吓威胁罪的行为是恐吓,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

综上所述,恐吓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也不属于刑事案件,可以报警处理,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甚至治安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