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切实解决好货物采购的品牌问题
近日,从媒体获悉关于品牌问题的争议在业内再起波澜。在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能不能指定品牌采购、不指定品牌又该如何操作、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投标该作何种限制等一系列问题,既有法律、文件层面的原则性规定,又有实践中的探索,还有理论上的争鸣。 目前关于品牌问题的相关规定及实践中的做法 法律规定:不得指定品牌采购,这是一种理想化模式。《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文件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投标原则上仅能有一家。财政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复函(中华人民***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指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原则上只能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实践做法:多品牌竞争采购,业内赞同者较多。鉴于不定品牌采购有较大的操作难度,业内常用的做法是推荐多个性价比相近的参考品牌,至少3个以上,通常为5到8个,以保证竞争的充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投标问题,有作限制的,即只能有一家供应商投标,还有未作限制的。 采用推荐多个参考品牌来采购,尽管较好地解决了法律规定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但多品牌采购中也有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变相指定单一品牌采购,如将不同档次的品牌放在一起,事实大家只会选择价位低的产品来投标,价位较高的产品基本“没戏”,只是“陪冲”而已如有单位在服务器采购项目中将IBM、SUN、清华同方、浪潮等品牌放在一起,试问在这样的采购方案中,IBM、SUN能有机会吗;二是进口产品与外国品牌的问题,不少单位偏好采购外国品牌,未能严格执行优先购买国货的规定。 如何切实解决好货物类采购的品牌问题 指定品牌采购不被允许,那么就可能出现变相指定品牌的现象,制造商就成了“幕后推手”,采取授权报备、价格保护等手法以促成投标供应商数量达三家以上,常常授意不同地区的代理商或同一地区的多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如此的竞争就是虚假竞争,吃亏的采购人。反对直接指定单一品牌和变相指定单一品牌采购行为。实行多品牌竞争采购必须充分体现“竞争性”,保证参考品牌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竞争。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人资金实力、工作需要,开展市场调查,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性价比的多个品牌,数量要足够多,国产品牌应优先,具体操作上要体现公开性和合理性,实事求是,采取网上征集,专业评选等方法。参考品牌与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产品性能及参数相配套,供应商如发现某一品牌不能满足招标采购文件提出的技术性能时,应及时取得厂商的相关证明,后与招标采购单位交涉。 多品牌竞争适用于竞争性采购方式。多品牌竞争主要适用于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定点等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中,对大宗货物首选公开招标方式,一方面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另一方面在供应商库中筛选出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电话邀请或友情提醒,努力扩大竞争。 防止串标和陪标行为。重点是处理好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问题。必须坚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如出现多家投标的,则应规定未取得厂商许可或授权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同时,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招标文件应规定“如厂商对多家经销商授权,则该品牌该型号产品所涉投标全部无效”。形成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经销商之间的竞争。 评标,如何评价不同品牌之间的差异。建议在多品牌竞争的招标采购项目中,使用综合评分法,重视价格分值,兼顾技术指标和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设置“品牌性价认可度”,分值在总分值的10%以内,由评审专家根据自己的评审实践经验,综合考虑用户对某品牌产品的认可度及反馈意见、某品牌在当地政府采购市场占有率等情况,独立地客观地对投标供应商所投品牌的性价认可度进行评估,酌情打分,不同品牌分值差要控制。对不同品牌产品的性能还可采用现场演示的办法进行文辨别,以增强感性认识,防止出现误判的重大偏离。 特殊情况下需要指定单一品牌采购的处理。主要是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可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不同经销商之间进行二次询价。但协议供货项目如处在公开招标阶段,不应指定品牌,也不应采用推荐多个参考品牌的方法进行,只要符合条件的制造商,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不涉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问题。 鼓励制造商走向竞争前台 品牌竞争必须确保采购人利益不受损,更好更多地得到实惠,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是为保障政府运转提供产品和服务,而这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是公允的、经济的。采购机构要致力于构建公平交易、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秩序,让越来越多的制造商关注、参与、信赖政府采购,乐意为采购人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首先,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学习,提高驾驭品牌竞争时代采购操作的能力。走出指定品牌采购的老路,创新多品牌和不指定品牌招标的方法,力求公平合理,客观公正。其次,对投标供应商特殊资格条件不得人为设限,不搞地域歧视和差别待遇。特殊资格条件设定应是招标采购项目必需的、合理的,不能随意拨高或有所指定,更不得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为由排挤甚至封杀外地产品。再次,采购项目的配置要力求通用化,是市场上的“大路货”,而非少数几家甚至仅有一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从根本上杜绝货源控制现象,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品牌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