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什么登记机构办理

一、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什么登记机构办理

1、《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特定机构办理。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流程,具体如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