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哪些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对信用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可到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数据报送机构核实情况和协商解决,还可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所谓信用报告是指征信机构以合法的方式从不同渠道收集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加工后提供给经过授权的使用人的书面报告。

信用报告包含了反映某个企业或个人信用历史、信用能力和信用价值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本定位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记录、信用查询记录和争议记录等,企业信用报告往往还包含财务信息。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