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保全规则有法律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物的强制措施。
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前或者打官司的时候,担心对方把财产隐逸、转移,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资产。
但是,这是有风险的,所以法院还有一项规定:为防止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的担保。
也就是你要保全对方多少的资产,就需要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
但在过往涉及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很多申请人由于资金周转紧张,自有资金或实物资产价值不足或需要评估、执行,或在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保证人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诉讼保全担保,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导致案件赔偿执行难,也就是俗称的“赢了官司输了钱”。这类不合理现象,既有违司法公正原则,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长久以来的诟病。
以上就是保险公司诉讼保全的相关内容
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如果保险公司准备起诉,或者已经起诉,可以申请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保险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吗?
是可以的;
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既担保又担责的这一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