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被抓的王春生是谁
2019年12月27日,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王春生、李泽杰、马廷凤二年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至2018年期间,同案人姚为波(已判决)组织、领导他人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一带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一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春生、李泽杰为该组织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后,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妨害公务,殴打执勤的公安民警,对村干部、群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扰乱当地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生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李泽杰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
被告人马廷凤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春生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在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泽杰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在非法采矿***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廷凤在非法采矿***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