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关于流浪人员处理有哪些立法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护弱势群体和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救助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一些城市流浪乞讨现象增多,有的在大陆上向过往车辆行乞,有的向过往行人强讨硬要,给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公***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一定影响,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注册的工作生活秩序,公安机关对流浪乞讨人员既要坚持救助自愿的原则,配合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又要严格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根据《救助办法》和《公安部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3]5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履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城市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民政等部门联系,将救助站所处位置、电话号码、交通路线等内容印制成救助指引卡,下发至各基层单位和派出所。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是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通过发放救助指引卡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自愿接受救助的情况下,应主动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防止发生违背被救助人员意愿、强行送往救助站的事件。公安民警对被引导、护送的自愿求助人员要逐一登记并填写引导、护送理由,由被引导、护送人签字后,送往救助站,并办理有关手续。救助指引卡和登记表由各社区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二、适当限制乞讨区域和时间。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公安机关可提请当地政府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对流浪乞讨的区域和时间予以限制。如可将车站、码头、繁华街区、广场、影剧院、风景区、重要公务和外事活动场所等区域列为限制乞讨的区域,由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发现在禁止区域和限制时间内乞讨的,要积极劝离,对经劝离仍不离开的,可采取适当法师将其带离限制区域后放行。三、依法查处非注册的乞讨行为。对有以下非注册乞讨行为的公安机关要积极依法查处:1、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在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2、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场所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场所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在公***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交通工具上进行纠缠强索硬讨不听劝阻,扰乱公***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4、非正常乞讨活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5、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罚款或者警告。6、使用音响器材进行卖唱献艺式乞讨,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7、拦截车辆乞讨,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8、占据街巷道路,以坐地写粉笔字或卖唱献艺等形式挂牌跪地设摊,妨碍交通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紧密结合治安防控体系和社区警务建设,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掌握,对结伙流浪乞讨的行为,要通过公开和秘密手段,及时开展调查,注意了解掌握是否存在幕后组织和操纵的情况,对其中带有组织性质的犯罪团伙,要坚决依法打击;对流浪乞讨人员以乞讨为掩护进行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要从严打击;对组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乞讨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从重从快打击幕后组织者和操纵者;对被胁迫参与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联系监护人接回,加强教育和管理,依法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