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作为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汉朝法律中维护封建经济关系、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内容也比以前更为丰富。从现存的历史资料来看,两汉数百年间各朝的统治者都开始注意运用法律、法令手段调整国家经济问题,汉朝法律中涉及到所有权保护、债务、契约等财产关系的规范也逐渐丰富。

(一)所有权

在汉代,封建国家仍占有大量官田,官田禁止买卖,如盗卖官田者处以死刑一私田虽然可以买卖,但是如侵犯地主土地所有权者,也要受到不同的处分。汉律还特别保护国家与地主的租税收入,因此非常重视土地和人口的统计与管理。为了强迫农民交纳繁重的租税,汉律还要求农民按四亩数如实地向封建国家报告交租的数额。如果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的,要罚钢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钱没人县官。

汉律除保护土地与地租外,对地主阶级的其他私有财产也严加保护。对盗窃罪的处理,要根据赃物的多少来判处不同的刑罚,对盗窃多者要处以死刑。至于盗窃皇帝的舆服御物及陵园器物,皆属“大逆不道”,不仅本人处死,家属也受株这皆弃市。

(二)买卖借贷关系

两汉时期,由于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严格保护,以及封建经济的充分发展,买卖、借贷关系十分活跃,而且还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契约,其中最普通的是买卖契约,即所谓“卷书”。据史籍记载,“卷书”是当时买卖关系成立的合法依据。

从两汉时期买卖关系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土地与奴婢。土地的买卖始于战国,至两汉时期更加盛行,是地主官僚取得土地的一个主要途径。土地买卖的结果,是土地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虽然汉统治者为了打击地方豪强势力,曾用法律限制私人占四数目,以控制土地兼并。但是,根本无法制止土地集中的现象,而这也是一切封建王朝的不治之症。两汉时期,奴婢的贸易也非常发达。按照法律的规定,汉代的奴婢仍然是主人的财产,但是不准随意杀死,但奴婢仍可以和其他财物一样,作为买卖或赠与的标的物。

两汉除土地和奴婢的买卖,对外还有边关贸易。汉王朝规定与少数民族或外国交易,必须有官府的许可,不得擅自与外人作买卖,否则,要处以死刑。

(三)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制度

随着封建法律儒家化,汉朝婚姻制度确立了“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根据汉律规定,丈夫有权打骂、奴役甚至转让妻子,妻子只能无条件地服从丈夫的支配。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绝对不平等,丈夫与人通奸,处罚最重不过耐为鬼薪;妻子与人通奸或夫死未葬即嫁人则要处以死刑。

在解除婚姻方面,汉律也有“七弃三不去”的规定,其内容与西周时的“七出三不去”大体相同。实际上无论“七弃”,还是“三不去”,解除婚姻的主动权始终操纵在丈夫手中,妻子只能居于被动从属地位。一旦丈夫想要休妻,是可以随意找到借口的。

2.家庭制度

受法律儒家化的影响,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确立了“父为子纲”的封建父权家长制。汉律规定,凡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尊家长,属于大逆不道,要处以弃市极刑、依据“亲属相隐”原则,子孙告发尊长罪行,也要处以“不孝”罪。

为了维护家庭关系,汉律还严禁家族成员内部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对此将以“禽兽行”罪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