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 中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认识民事法律行为,便须从意思表示入手。只有将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厘清,方能真正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要件。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通知。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其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故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区别。